中航油事件落幕后的冷思考

2006-04-24 17:26:34    南方都市报 韩方明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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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被判四年零三个月监禁,从而成为第一个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国在海外挂牌上市公司的总裁。同时在新加坡,陈也成为第一个因局内人交易而入狱的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项判决


  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被判四年零三个月监禁,从而成为第一个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国在海外挂牌上市公司的总裁。同时在新加坡,陈也成为第一个因局内人交易而入狱的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项判决还是公正的。陈先生因为“过分的野心”(主审法官语)以及鲁莽的行事,导致了这一带来沉重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的灾难性后果: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因其交易员经营石油衍生品投机业务失手而亏损约5.5亿美元,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包括董事长、总裁等数名国企高层管理者成为新加坡法庭上的被告。而法官在量刑时,确实已经考虑到了陈先生过往对于社会的贡献,刑期有所减少。当然,有明确事实表明,陈久霖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从公司的危机中获取任何私人利益,而是始终考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期权交易的决定是根据“高盛”的专业建议和内部专业人士的意见集体作出的;面对着巨大的损失,陈主要关注的是如何控制局势并降低亏损,所以忽略了披露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整件事情之所以到最后难以收拾,陈久霖之所以一错再错,在市场中犯下大不韪的“六宗罪”,与该公司以及母公司的风险监管失控因素有莫大关系。


  中航油公司虽然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但是,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风险管理手册》的内容本身让人引起歧义的地方很多。例如,尽管《风险管理手册》中规定了最高风险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对所有产品敞口仓位的限量设定为200万桶,但并没有制定超过限额和仓位的确实有效的应急机制,如越级汇报、强制平仓、交易员和风险控制员必须离职等。


  看似授权有制度但是缺乏监督缺乏执行操作性,看似有善后但是却未能有效地减少损失,此中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一方面,是众多牵涉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大型企业走向海外,开疆拓土,商场博弈。另外一方面,是滞后的管理机制,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的良性互动关系亟待建设完善。


  如何让子公司有动力而又不至于失控?如何在建立有效监管的同时又不影响干扰子公司的正常发展?如何在让驻外的企业高级干部摆脱超级CEO的幻觉的同时又能够给予他们足够的活动与拓展空间?这些坐而论道容易但是实际运作之中极其难以把握的尺度和节奏,中航油和它的母公司航油集团这次提供了一个惨痛的反面案例。


  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今天,有关部门越来越需要有相应的规划、组织与协调类似中航油等等国有驻外企业在海外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行动。中国在海外的发展应该受到政府更多的关注,尤其是中国能源行业的发展。陈久霖在入狱之前,也曾感触,他的感受是中国海外企业还没有形成合力,显得势单力薄,像日本企业在海外发展都很抱团,但中国企业仍然像一盘散沙。某一家公司出现困境的时候,很少出现大家相互支持。显然,不能互相支持,恐怕因为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缺乏互相支持的意识和动力。因为海外的企业,各自有不同的上级和主管。企业横向之间,还未能有荣辱与共的认识层次。其二,是不熟悉游戏规则,即使有愿意帮助协助的,短时间之内,也因为缺乏合适的方法和途径,未能达到援助之效。坐看中航油易手,个中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美国人在新加坡犯罪,美国政府出面求过情,澳大利亚人在新加坡犯罪,澳大利亚政府也出面求过情,陈久霖在新加坡犯罪,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中国政府在事件过程中始终没有任何干预新加坡司法审理的迹象。


  但是我们还是愿意看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不仅要尊重新加坡的司法体系、对外国负责,也希望尊重国人的感受,对海外的中国国民负责,继续为陈君求情以实现他回国服刑的愿望。


  陈久霖的案子因为年报上披露的所谓2200万元年薪一度在国内外引起“公愤”。但是,其后事实表明,陈久霖是拿合法的年薪的国企高级外派干部。他不是一个小商人,更不是一个海外资本家,而是一个有组织管理的角色。同时,陈久霖还是中国人,是需要中国政府支持协助的中国海外公民。在入狱之前,在出庭的审判厅内,他戴着手铐写的求援信,令在场观者动容。现在,案件的顺利开庭和判决了之后,他已经获得应有处罚。如果能够按照国际惯例,让陈转回中国服刑,这在体现新加坡司法公正之余,又能够体现人文关怀。其实也是对此不幸事件一种积极的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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